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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捐赠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提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综合所得、经营所得按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财产处置、股利红利、偶然所得等其他分类所得按当月应纳税所得额计算。

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实际捐赠额进行税前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按照公益性捐赠扣除限额进行税前扣除。

扣除要求:

1、须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非营利公益性社会团体、慈善组织、基金会和县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开出的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

2、捐款人及时将捐赠票据送本单位人力资源部或财务部门(扣缴义务人),或自行保存妥当;

3、扣缴义务人在发放工资前,计算捐赠人个人所得税前扣除额;无扣缴义务人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可将票据信息自行录入个人所得税APP,系统自动计算税前扣除额;

4、原始票据由单位或捐款人妥善保存备查。税务部门根据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在扣缴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时对捐赠个人允许税前扣除。对于单位统一将个人捐款汇总捐赠的,可由代扣代缴单位凭取得的汇总捐赠票据,附上加盖公益性社会团体印章的个人捐款明细表作为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的税前扣除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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